(2008年7月30日)
7月28日至30日,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培训会如期举办。针对会上会下讨论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经过市普查办集体研究,对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进行集中解答。
一、关于地理区域划分与绘图的两点说明
(一)地理区域划分与绘图工作按照方案要求的五个步骤进行,时间和工作内容不变。
(二)地理区域划分与绘图工作中要用红笔标注改动情况,9月15日前上报市普查办核实更正后的普查区详图(纸介质)。同时基层普查办要负责复印普查区图,保证每个普查员人手一份。
二、关于法人和地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的改动情况和进一步解释
(一)611表的6处改动
1.取消清查表的“核查顺序码”。
2.清查表“52单位注册地址”的代码明确由普查机构填写。
3.清查表“25单位类型”中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的行政区划代码由12位改为6位,612表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区划代码由12位改为6位。
4.清查表“23财务核算情况”的填报范围扩充至全部法人单位,取消限填内容。取消“2非财务核算方”的单位详细名称、单位地址和行政区划代码,只保留组织机构代码。
5.清查表“17年末从业人员”指标的审核关系(必须大于等于1)、指标解释(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实有人数)按方案要求执行,不作调整;“年末从业人员”指标改为“期末从业人员”,填写清查日期时的从业人员数(即哪天填表就填写当天的从业人员数)。
6.清查表“27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调整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经济指标”。
(二)对清查表4处内容的进一步解释
1.清查表的填报单位严格执行经营地原则。北京法人单位的外地产业活动单位不填写清查表,但其外地产业活动单位的个数包括在法人单位清查表“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合计数”中,并在612表中列示相关情况(即612表包括外地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2.清查期间执行2007年底的行政区划代码,清查结束后由市普查办统一进行后续处理。
3.清查表第18项和第27项两项经济指标填写全年预计数,此项指标仅限于划规模之用,不得有其他用途,这个规定将在方案中明示。
4.清查表下方的“填表人电话”,可以是普查员的电话,也可以是填表单位统计人员的电话,即谁填表填写谁的电话。
三、关于个体经营户登记表要求和说明
(一)工作要求的一点说明
如果有区县委托工商局进行个体经营户登记,可采用以下两种办法:第一、由工商局负责登记、审核、录入,完成全部工作,但要求工商局每周向普查办报送数据库和进度,便于普查办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第二、由工商局负责登记、审核,由区县普查办安排录入。
(二)关于登记表的3点说明
1.登记表中“02个体经营户名称”,有营业执照的按执照名称填写,没有营业执照的按“营业者姓名+主营业务项目”填写,例如“张三水果店”。
2.登记表中“10建筑物编码”,要求所有个体经营户都要填写。对于没有在建筑物内经营的个体经营户有两种情况:(1)个体经营户主住在本普查区的,按其实际居住的建筑物进行编码;(2)个体经营户主住在其他普查区的,要按就近原则处理,即建筑物的编码标注经营场所就近的建筑物,比如就近的公寓、写字楼大厦、居村委会、市场办等。
3.方案中明确“15营业场所”选填“1自有”的,必须填写“16营业面积”,免填“20支付房租”;选填“2租用”的,免填“16营业面积”,必须填写“20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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