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经普办发[2008]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二阶段单位清查及个体经营户登记方案的通知
2008-09-18
海经普办发[2008]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第二次全国经济
普查第二阶段单位清查及个体经营户
登记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地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界定调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为做好海淀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工作,根据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及个体经营户登记方案》的通知(京统发〔2008〕13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目的
为了摸清我区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及联系方式;为了界定经济普查各类调查对象,确保不重不漏,落实普查登记责任;为了准确发放各类普查表和进行普查培训,以及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宣传动员等各项工作奠定基础。
二、清查对象和范围
(一)单位清查对象和范围
单位清查对象包括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区域外法人单位在本区兴办的产业活动单位;驻区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以及营区内的非隶属经济单位;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和营区内的非隶属经济单位,以及消防部队。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二)个体经营户登记对象和范围
个体经营户登记对象为区域内实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经营活动的全部个体经营户。
三、清查组织方式
由区级和街道、乡镇两级普查机构共同组织。
四、清查原则与方式
(一)清查原则
1.严格执行“在地清查登记”原则。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公地)进行清查登记。
2.市级普查机构统一制发“市统计直报单位卡”,区级和街道、乡镇级普查机构对持卡单位免于清查登记。
(二)清查方式
对准规模以下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及第一阶段尚未进行登记的单位进行清查登记。清查采取“地毯式”逐门逐户实地踏查的方式。
五、清查内容及填报方式
清查工作从10月8日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清查登记时点数据为2008年9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08年年度预计数。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611表)
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方式、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情况、单位类型以及法人单位执行会计制度类别、期末从业人员、企业资质等级、连锁和星级评定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及财务核算情况等。611表由街道、乡镇级普查机构组织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或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询问单位实际情况后填写。
2.《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612表)
内容包括: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行政区划代码,以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联系电话、单位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及专业代码等。612表由街道、乡镇级普查机构组织多产业法人单位填写或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询问单位实际情况后填写。
3.《个体经营户登记表》(613表)
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顺序码、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户主姓名、联系方式、经营地址、行政区划代码、主要业务活动、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期末从业人员、税费及支付房租等。613表由普查员根据个体经营户的申报情况填写。
六、清查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9月底前完成)
1.区级普查机构
1)整理形成北京市海淀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二阶段单位清查底册,按行政区划代码分解到街道、乡镇级普查机构,作为开展第二阶段清查工作的主要依据。9月22日前完成。
2)组织街道、乡镇普查指导员的清查培训工作。9月25日前完成。
3)设置街道、乡镇清查和普查数据处理人员权限。9月25日前完成。
2.街道、乡镇级普查机构
1)完成普查指导员的选聘。9月18日前完成。
2)完成普查员的选聘。9月25日前完成。
3)进行本街道、乡镇单位地址代码的确认。9月25日前完成。
4)向区级普查机构上报数据处理人员。9月25日前完成。
5)组织普查指导员参加第二阶段清查登记工作布置、行业编码及数据处理程序培训会。9月22日前完成。
6)组织普查员进行行业编码和清查登记的培训。9月28日前完成。
7)完成单位清查试点工作。9月28日前完成。
(二)清查登记阶段(10月底前完成)
1)区级普查机构
①指导街道、乡镇完成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登记,完成数据收审、编码、录入、剔重及初审。
②完成对前一日街道、乡镇级普查机构已录入的清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剔重及进度统计。
2)街道、乡镇级普查机构
对准规模以下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及第一阶段尚未进行登记的单位进行“地毯式”清查登记,完成数据收审、编码、录入、剔重及进度统计。10月底前完成。
(三)数据审核及快速汇总阶段(11月15日前)
1.区级普查机构
1)完成区县间单位交换、确认、查遗补漏。11月5日前完成。
2)组织对街道、乡镇间单位交换、确认、查遗补漏。11月5日前完成。
3)完成直管、监管验收,完成清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剔重及进度统计。11月15日前完成。
4)完成经验审核,重点完成单位、行业、规模的界定等。
5)上报清查数据及快速汇总说明。11月15日前完成。
6)清查数据对比分析。11月15日前完成。
7)完成清查表装订工作的抽查验收。11月20日前完成。
2.街道、乡镇级普查机构
1)完成跨街道、乡镇单位交换、再确认、查遗补漏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
2)在清查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查遗补漏工作,重点对以下五种情况进行检查:
①清查底册中有,而前期踏查没找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②根据区县间交换资料得到的底册中有,或底册中没有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③清查到的单位中本区法人单位在区外兴办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和基本情况;
④区外法人单位在本区兴办的产业活动单位;
⑤法人单位与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可结合本区县《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612表)进行查遗补漏。
3)清查数据对比分析。11月15日前完成。
街道、乡镇级普查机构必须在10月底完成清查数据处理和初步评估任务。对在数据对比分析中发现的清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没有清查到的单位,由相关负责登记的部门协助查找、认定。并撰写清查数据对比分析说明,内容包括:审核错误清单说明;将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进行对比(包括计算清查对象查找率时分子涉及的四种情况和分母数量及其构成),确定清查未找到的单位数量,重点说明原因。上报内容要经当地普查机构领导审核、签字,以纸介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清查对象查找率分母=两次清查底册基础上本区县数量-成功交换给外区县的数量+外区县成功交换给本区县的数量(包括市级普查机构裁定给本区县的数量)-市统计直报单位数量
清查对象查找率分子由四部分组成
①底册中有,实际又找到登记的清查对象数量;
②底册中没有,实际找到登记的清查对象数量;
③底册中有,实际又找到但发现不应由本区县登记,由于本区县提供的详细信息而使其他区县找到并登记的清查对象数量;
④底册中没有,实际找到但发现不应由本区县登记,由于本区县提供的详细信息而使其他区县找到并登记的清查对象数量。
4)清查表装订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
人工审核通过后,要求街道、乡镇以普查区为单位将清查表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611表)和《个体经营户登记表》(613表)分别编号、编页码装订,留存备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612表)要随其归属的法人单位一同装订)。若普查区单位较多,可按表种每百页装订一册(清查表装订封面详见附录)。若普查区又划分了普查小区,也要以普查区为单位装订,普查小区顺序编号,跨百页时小区不能分割,要以小区为单位前移或后移装订。
(四)清查工作总结阶段(11月16日-11月30
完成清查阶段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技术总结内容包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总量、结构分析,清查登记和数据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解决办法、工作建议,以及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与部门资料差异分析须经区县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认可。街道、乡镇普查机构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须经领导签字,以纸介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于11月25日前上报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综合组。
(五)事后质量抽查阶段(12月1日-2009年1月20
1.国家事后质量抽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普查机构将在全市抽取至少3个普查区,规定被抽中普查区的单位数量不低于全市单位总数的0.1%,达不到质量抽查要求的必须重新清查登记。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市级事后质量抽查
1)抽查要求
①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清查工作的始终。各级普查机构在清查登记结束后,要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时要听取下一级工作情况汇报,审查普查员选聘资料,检查普查区地域划分、清查底册整理资料、清查登记表、分部门比对资料等各种清查工作原始资料。
②抽查重点是繁华城镇、城乡结合部、相邻区县交界处等清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逐户核实其清查数据质量。
③事后质量抽查指标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行业类别、产业活动单位数、个体经营户数、主要经营指标等。
④市级普查机构负责抽查区县级普查机构的清查数据质量。每个区县至少抽取3个以上普查区,要求被抽中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不低于该区县全部单位数量的1%,个体经营户抽取比例不做统一要求。
⑤区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抽查所属街道、乡镇级普查机构的清查数据质量。每个乡级普查机构至少抽取1个普查区,要求被抽中普查区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不低于该街道、乡镇全部单位数量的5%。
2)抽查方法
抽查方法采取对被抽中普查区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逐户重新进行登记核对,填写清查登记表。每个普查区将事后抽查资料与原始资料的核对结果,填入《事后质量抽查表》中并逐级上报,以计算区县级、乡级普查机构数据质量。对事后质量抽查结果不达标的要求重新返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3)抽查标准
①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5‰,个体经营户漏报率低于1%。
②单位界定错误率低于5‰。
③行业界定错误率低于5‰。
七、清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普查机构要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指导清查工作,及时发现清查过程中的问题,对于特殊情况应逐级请示,由市级普查机构统一进行解答;区县级普查机构要指导乡级普查机构开展清查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把控工作质量;乡级普查机构要绘制并张贴各普查区工作进度示意图,以便监督、指导各普查区工作。
(二)清查前区县级普查机构要准备好经济普查相关文件、有关法律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单位清查表、个体经营户登记表、普查区地图、临时法人代码码段、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手册、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单位清查底册、普查员用品等有关资料。
(三)清查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到以下三点:
1.对相邻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
2.熟悉环境,明确各普查员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
3.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
(四)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普查区对清查底册进行分解,形成符合普查员清查路线的普查区清查底册。在清查登记过程中要及时对清查底册进行整理补充。
(五)普查员在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进行清查,甄别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调查对象,如确认,普查员首先必须向其发放《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然后认真查验其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帐等材料,由调查对象或协助调查对象据实逐项填写清查表。
(六)在“地毯式”清查过程中,必须对没找到的单位继续查找。
(七)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组织行业编码的有关工作,行业代码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编码人员编写。
(八)在入户清查时,普查员必须衣着整洁,语言规范,持有区县级普查机构统一印制并盖有公章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主动向调查对象出示证件和相关文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依法告知其义务、责任与权利。对不配合清查工作的,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九)在对居民楼内单位进行清查时,居委会工作人员应陪同普查员一起入户开展工作。
(十)各类市场、写字楼的管理部门或物业部门应成立普查机构,并指定专人配合开展清查工作。
(十一)中央在京单位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配合清查工作。
(十二)军队、武警系统应积极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清查工作。
(十三)清查资料上报要经普查机构领导审核、签字,逐级上报。
附件:街道、乡镇级普查机构各阶段任务一览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普查△ 方案 通知
海淀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9月17印发
附件:
街道、乡镇级普查机构各阶段任务一览表
工作阶段
主要工作任务
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
1完成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2008年9月18日前
2. 完成普查员的选聘
2008年9月25日前
3. 进行本街道、乡镇单位地址代码的确认
4. 向区级普查机构上报数据处理人员。
2008年9月25日前
2008年9月25日前
5. 组织普查指导员参加第二阶段清查工作布置及培训会
2008年9月22日前
6.完成单位清查试填工作。
7. 组织普查员进行行业编码和清查登记的培训
2008年9月28日前
2008年9月28日前
二、清查登记
阶段
8.对准规模以下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及第一阶段尚未进行登记的单位进行“地毯式”清查登记,完成数据收审、编码、录入、剔重及进度统计
2008年10月31日前
三、数据审核及快速汇总阶段
9.完成跨区县和跨街道、乡镇清查底册代码确认、交换、再确认,进行查遗补漏工作
2008年11月5日前
10.完成清查数据对比分析
2008年11月15日前
11.完成清查表装订工作
2008年11月15日前
四、清查工作总结阶段
12.完成清查阶段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2008年11月30日前
五、事后质量抽查阶段
13.配合完成国家和市级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完成区级自查工作
2009年1月20日前
Copyright© 2009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北京市海淀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   邮编:10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