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做好海淀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楼宇内各类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2008-09-03
各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海政发〔2008〕36号)精神,我区决定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望各级物业单位积极支持本次清查工作,密切配合当地经济普查机构,主动做好经济普查中相关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当地普查机构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提供楼宇内各种经济类型单位的基本资料,对所在地经济普查机构核查不到的单位进行协助核查,作为清查摸底的重要参考依据。
2.各级物业管理单位要密切配合当地普查机构,按照清查方案的要求,为经济普查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各级物业单位在普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积极与所在地普查机构沟通,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问题的解决办法。
4.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所获取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或补交各种费用的依据。同时,对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
 
 
海淀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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