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员选调办法
2008-09-02
普查员是经济普查工作任务的具体承担者,是基层普查机构向普查对象落实普查方案的直接责任人,是控制普查数据质量的第一个环节。选调一批具有专业知识水平、素质较高的人员,是保障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关键。为此,特制定《海淀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员选调办法》。
  一、普查员选聘的范围和形式
普查员根据业务分工,可分为普查指导员和一般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员)。普查员的选聘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招募志愿者和部门抽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社会招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定数量、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基础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工作。社会招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执行,避免产生劳动纠纷。
(二)招募志愿者:区、街乡政府可与当地大专院校联系招募实习人员,或通过其他渠道招募有意从事普查工作的志愿人员。
(三)部门抽调。各级普查机构可以从办事处机关、社区、居(村)委会、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学校、专业市场、写字楼内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抽调干部、职工、教师、物管人员及能胜任普查工作的其他人员担任普查员。
二、普查员的选聘原则
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普查区的大小、工作量配备一定数量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原则上每个普查区配备1-2名普查指导员,每个普查小区按被调查单位(法人、产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配备若干普查员,原则上每15-25个调查单位配备一名普查员。单位数量多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普查员人数,但必须严格界定每个普查员的工作责任区。社区招聘的普查员,由街乡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划任务,统一协调使用。
  三、普查员选聘的条件
  (一)热爱经济普查工作,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肯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培训能够理解掌握各类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三)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待人和气,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熟悉本普查区内的单位分布情况,并有一定的业务或实际工作经验。
(五)年龄最好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指导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掌握一定的经济、财税、统计等基础知识和社会工作经验。曾参与过普查工作的人员优先考虑。
四、普查员的任务和职责
(一)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不受干涉,敢于向违反《统计法》的人和事做斗争。
(二)积极参加培训。学习经济普查知识,掌握经济普查前的清查摸底、登记、复查、抄录、快速汇总等各种工作技能。
(三)要做好宣传工作,向被调查户耐心细致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保密规则等,提高被调查户对经济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经济普查。
(四)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
(五)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普查对象填写普查表。做到普查对象和普查项目两个方面都不重、不漏、不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做好复查工作。普查登记结束后,要通过自查、互查、议查等方式,对普查对象的重漏、普查项目的对错、普查表填写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核,发现差错,据实更正。
(七)做好手工汇总工作。按普查方案规定,及时完成普查资料的手工过录和快速汇总工作。
   (八)做好各种普查表的整理、封装及交接工作。
(九)要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
(十)要尽职尽责,圆满完成经济普查的各项具体任务。
 普查指导员除以上职责外,能够指导普查员工作,并且检查督促普查员的工作进度和完成质量。
五、普查员的管理和待遇
  招聘、招募、抽调的普查员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期间,由相应普查机构负责统一管理,相关待遇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员,由街乡级普查机构同应聘人员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确立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一定要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二)抽调的普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期间,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对招募的志愿者可适当给予补贴。
(三)北京市普查办公室为全体普查指导员提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意外伤害残疾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普查指导员保险生效日期由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最高保额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保额人民币1.5万元。
对于第一类人员,普查机构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书》为样本,签订的劳动合同要以确保完成经济普查工作为期限。
六、普查员选聘工作的组织
普查员选聘工作,由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街乡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实施。
普查员选调的具体工作程序是:由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普查小组根据各街乡经济普查办公室确定的名额进行选聘,并报至各街、乡经济普查办公室,经街乡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查确认后报至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由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备案,并办理相关保险。
普查员要在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的指导下,由街乡经济普查办公室对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测试合格后,由街乡级普查机构同应聘人员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颁发“海淀区第二次经济普查普查员”或“海淀区第二次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证。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海淀区第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束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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