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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统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统计登记(单位)(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HDXS--TJHZ-001-1---2002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新建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1、《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甲表》、《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乙表》(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2]56号);
2、批准成立文件或者批准成立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2]56号);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2]56号)。
企业单位:
1、《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2]56号);
2、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式件或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2]56号);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2]56号)。
个体工商户:
1、《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2]56号);
2、营业执照(正式件或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2]56号)。
(二)变更登记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经营范围和地址等发生变动,需办理变更登记(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六条京统发[2002]56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1、《统计登记证》;
2、《统计登记变更表》2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注销的,应当在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注销(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六条京统发[2002]56号)。
《统计登记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自遗失或者毁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补证(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八条京统发[2002]56号)。
个体工商户:
1、《统计登记证》;
2、《统计登记变更表》。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应当在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注销(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六条京统发[2002]56号)。
《统计登记证》遗失或者毁损的,自遗失或者毁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补证(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八条京统发[2002]56号)。
(三)统计登记证换证
《统计登记证》每3年更换一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自市统计局发布换证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七条京统发[2002]56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换证时持《统计登记证》和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本单位公章)(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七条京统发[2002]56号);
个体工商户换证时持《统计登记证》(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七条京统发[2002]56号)。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行政核准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定
(一)审定标准:
1、各种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2]56号);
2、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是否完整(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2]56号)。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统计登记证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办理《统计登记证》。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即时批准,并制发《统计登记证》,交付申办人。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即时制发《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审核项目不予审核通知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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