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报统计数据构成违法 (转载于:哈尔滨统计信息网)2010年07月29日 哈尔滨市统计局执法人员于2009年6月15日,对某不干胶彩印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场配合了检查。
通过检查该单位上报的2008年工业产销总值(B2021表)和该单位向我们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及统计原始资料发现,该单位2008年工业产销总值(B2021表)上报全年工业总产值2763千元,检查数为5018千元,相差2255千元,差错率为45%;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该单位管理工作混乱,负责人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根本不知道有《统计法》和相关统计条例,对统计工作漠不关心,而对聘用的统计人员要经过培训,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才可上岗的要求置若罔闻;单位统计员系聘用的不坐班会计兼职,根本不具备从业资格,既不懂法也不学习相关报表制度,对于全年工业总产值指标不理解,对于区统计局的要求不理会,凭感觉估报统计数据。构成了《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属上报不符合实际的统计数据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此案给了我们启示,一是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企业负责人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领导平时只注重生产、销售和财务工作对统计不重视或根本不知道统计工作在指导生产,控制成本中所起的作用,对于上报的统计报表不审核就签字报出,持有一种统计无关紧要报与不报对与错无所谓的态度;二是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人员往往是由财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兼职,他们从事的本职工作也较繁重,领导又不重视,因此主要精力放在非统计工作上,报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工作采取对付的态度;三是统计作为一门科学宣传的力度大大不够,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部分企业负责人不了解统计甚至不知道统计是什么,不懂统计作为一门科学宏观上为国家制定出更加合理的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的调控所起的作用;微观上对于加强企业管理,控制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所能够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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