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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9日下午,海淀统计局队针对某单位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警告并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是一家房地产业企业,在本区同业企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该单位2010年1-2月《房地产业财务状况》X203表应于2010年3月15日前网上填报,但到期未报。为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海淀局队城建科对该单位以邮递方式下达了《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要求企业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前补报统计资料。该单位委托代理人于2010年3月19日携带相关资料到海淀局队城建科办理补报手续。鉴于该单位是初次出现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在执法队配合下,当场对该单位处以警告并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各调查对象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此次针对迟报统计资料行为进行处罚,是新统计法实施以来海淀局队做出的第一个案例,目的是警示企业,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按时填报统计资料,保证统计报表上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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