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中的一幕(转载于武汉市统计信息网)2010年02月26日 ——记武商集团虚报统计资料一案 根据一年一度的统计执法检查要求,我局4月初对16家商业企业下发了统计执法检查通知。2004年4月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了武商集团,对其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武商集团是全国第一家上市公司。在抽查其2004年3月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即E203表)”时,发现该单位“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上报数为4274千元,核实数为4180千元,多报94千元。我局检查人员对检查的结果做了“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单位签字、盖章。 为此,2004年5月10日我局调查人员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结果,对该单位虚报统计资料情况进行立案。并根据违法事实,依照《湖北省统计局关于执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罚款规定的试行办法》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12日下达听证告知书。该单位放弃听证。我局于6月5日下达《湖北省武汉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行罚字[2004]06号)。该单位称:本公司三月份“企业会计月报主要指标分户表”中并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这一指标,统计执法人员是取自本公司财务报表工作底稿,并认为其94千元是本公司后期财务报表数据所致,并非故意或过失虚报统计数据。因而不服处罚遂向湖北省统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 2004年7月15日,湖北省统计局针对该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来到武商集团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在调查中认为:我局调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所调阅的当事人单位“企业财务会计月报主要指标分户表”上显示的“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指标为4180千元,与上报数明显不符,而其他相关指标与上报数则完全一致。因此,不存在检查数据取自“工作底稿”的问题。其次,“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即E203表)”由多项统计指标构成,指标相互间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当事人上报的“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指标与其它指标构成平衡关系。因此,“后期调整所致”理由不能成立。再次,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统计部门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查阅、审核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而且经签字盖章的调查笔录具有法律效力。 为此,湖北省统计局针对武商集团虚报统计资料一案作出如下认定:武汉市统计局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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