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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制观念淡薄,违法接受处罚(来源:闵行统计信息网)

2010年01月22日
2007822日,**区统计局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的统一安排,到**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但该企业称,末收到统计检查告知书。对此,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一方面与企业方商定改日检查的日期,并告知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面,及时与邮政部门联系,查询用挂号信方式寄出的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的送达时间和签收人。在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又发现该企业存在经常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且20077月份“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B201表)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B202表)至今末依法上报。
827日,区统计局统计检查人员按与企业的约定进行检查。并将邮政部门于817日将挂号信送达企业,并由企业信件签收章签收的情况作了反馈,告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统计义务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在检查的同时,根据企业发生的情况,又直接向企业发出《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明确告知,你单位20077月份“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B201表)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B202表)至今末依法上报,要求企业在831日前补报,否则,将按拒报统计资料论处。
但是,至93日,该企业仍末在催报规定期限内补报上述统计报表。经依法立案,区统计局派出调查人员,及时到企业进行案件调查,收集统计违法证据。
依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程序规定,在陈述和申辩期限内,企业派员到区统计局进行陈述,要求减轻处罚。经过对案件的发生、调查结果、处理过程、违法事实认定和相关统计法律法规条款规定讨论,提高了企业对统计法律法规的认识,处罚得到一致的认可,并表示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保证自觉履行法定的统计义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之后,及时到规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点评:
《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到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违反国家规定,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也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评:
此案件比较典型,目前,企业经济类型繁多、产权结构复杂,企业领导对统计工作不重视、统计人员业务不精、并调动频繁,统计法制意识不强,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时有发生,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极大地影响着统计权威和工作秩序,影响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通过这一统计案件的处理,较大地影响到这一区域的企业单位,迟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统计法制权威和威摄力明显增强,统计资料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得到应有的保障,起到了抓住典型,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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