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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统计法》,拒报统计资料,不执行处罚决定,被依法强制执行(转载自上海市闵行统计信息网)

2009年12月31日
2007年2月27日,**区统计局统计法规科接到本局专业科室上报的《统计违法(涉嫌)报查表》,举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不按金融业统计方法制度规定依法上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2表)、《保险业财务状况》(JR103—1表),经电话方式多次联系,2月12日,该单位派员到统计局专业科领取有关报表等和资料,但至今仍未上报相关报表”。经核实情况后,2月27日,区统计局依照法定程序,向该单位发出《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要求该单位于2007年3月6日前补报。但是,至3月7日该单位仍未在催报规定期限内补报上述统计资料。
经讨论研究,于2007年3月8日,对该单位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报局领导批准,成立调查小组,作深入调查。
点评:
《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到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2007年3月12日,调查小组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保险代理公司,是市统计局规定需要填报金融业统计年报的单位。2007年1月26日区统计局召开统计年报布置会议,该公司未派员参加,后经多次电话联系,于2月12日该单位派员到统计局领取有关报表制度、报表等资料,但末按规定依法上报。2007年2月28日该公司收到区统计局发出的《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用公司公章签收,并于当日交给经理,但至3月12日调查之日,还未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构成拒报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调查事实,调查小组认为:该单位拒报2006年《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2表)、《保险业财务状况》(JR103—1表)的行为,构成了《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查处。依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区统计局作出拟对该公司警告并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于2007年30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该单位,并明确告知有关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15天期限。
但是,该单位在陈述和申辩期限内,不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
2007年4月18日,**区统计局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明确标明有关规定,委托快递公司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但该公司拒收。
2007年4月19日,区统计局与当地派出所、小区物业联系后,共同前往再次送达处罚决定书,在又遭到拒收的情况下,经相关人员签名作证明后,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
在15天罚款缴纳期内,该单位末依法缴纳罚款;两个月内,该单位末依法申请复议;三个月过后,该单位也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研究,区统计局对这起“无视《统计法》,拒报统计资料,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案件,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区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并按有关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执行。罚款依法被划入法院账户并转入国库罚款专户。
点评: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违反国家规定,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也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8年初,该单位接到统计年报布置会议通知后,派员准时参加会议,并及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
2008年4月,该单位搬迁,主动与区统计局来电,告知单位新地址,积极履行法定统计义务。
总评:
此案例是一个典型的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案件,从20072月至20078月,历时半年。从**区统计局发出《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可以说,当前统计工作的难度相当大,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现象时有发生,全社会统计法制观念还相当淡薄,但是,依法统计,维护统计尊严,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及时的必要手段和措施。
通过此案例,我们认识到:
1、当前,全社会统计法制观念还相当淡薄,《统计法》颁布、实施已整整25年,但没有《刑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深入人心、广泛知晓。今后,应当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依法自觉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维护正当权益。
2、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只有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依法严肃处理突出的、典型的统计违法行为,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正常的统计秩序、营造依法统计氛围,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为科学决策、宏观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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