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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区统计局的两名执法人员于2006年8月23日到一家房地产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这家企业是1994年5月成立的XX委下属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主要业务活动是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该单位自成立后有两个项目,分别是1993年开工的XX委办公楼,于1996年竣工;XX委宿舍楼,1995年开工,1997年竣工。一直没有新的开发项目,2005年报送的X202表为空表。所以,当天检查组只对2005年X103表、X105表、I104表进行了检查,其中该单位工资构成非常简单,只包括基本工资一项。
经2006年8月23日执法检查查证:该单位2005年《劳动情况表》中“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上报数为797040元,检查数为1223465元,相差426425元,差错率为34.85%。
该单位2005年“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产生查错的原因是:统计人员没有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对指标不理解,当领导授意他按上级单位给其单位确定的工资基数填报统计数据时,他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造成该指标出现了较大差错。
该单位少报其中的一部分,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单位社会保险支出,这属于主观上故意少报统计数据的行为,造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的违法事实。
鉴于该单位统计人员没能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并有领导授意的因素,致使“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填报时出现了较大差错。故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统计人员在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无故修改数据,更不该在领导授意下编造数据。这是统计人员应有的基本职业操守。(摘自《统计执法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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