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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社会保险费指标需谨慎

2009年08月31日
2009年8月,海淀区统计局执法队在对一家服务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填报社会保险费指标时产生了较大的偏差。企业上报数为1857千元,实际检查数为1314千元。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社会保险费指标540千元的差异呢?
我们先来看看该企业的具体情况:
该企业给员工上的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中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
在财务上,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列支在福利费科目,其他所有险种都根据人员划分分别列支在成本费用中。
具体到填报的时候,该企业填报人按照指标名称字面的意思理解,只把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分项填列到对应指标,并用以上5险的合计数填报社会保险费指标。
而正确的填报方式又是怎样的呢?
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服务业方案的要求,社会保险费指标“指企业在报告期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险、工伤险以及其他人身险。根据会计成本、费用中的相关项目计算填列。不包括“应付福利费”支付的保险费。”
简单的说就是按照在成本、费用中发生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险、工伤险以及其他人身险的单位缴纳部分计算填列。不能包括在福利费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在这家企业的各项保险中,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填报社会保险费指标时就不应该包括这两部分,社会保险费指标下的分项医疗保险费同样不应该填报。企业给员工上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虽然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由于该险种属于统计要求的其他人身险,同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在上报社会保险费指标的时候就应该包括。
总的来说,该企业填报的数据一方面不应该包括福利费中列支的保险,同时漏掉了成本、费用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该企业填报人在填报时习惯先填报各分项的保险费指标,再合计算出社会保险费指标。在企业给员工上商业险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偏差。统计报表中的社会保险费指标应大于等于各分项险种之和。
希望各单位填报人通过这个例子弄清社会保险费指标的填报范围和口径,正确理解统计方案制度中的要求,以后在填报社会保险费指标前先弄清单位给员工上保险的种类、性质,是否符合统计的范围,在财务上如何列支。弄清这些问题,在填报社会保险费指标时就不会在产生偏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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