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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给事业单位的一记警钟

2009年02月27日
2008年X月X日,海淀区统计局执法队对一所知名学校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单位成立于1848年11月,属于事业单位,执行事业会计制度,主要业务活动是以义务教育为基础,实施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等,属于财务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无分支机构。
当执法人员来到该校说明来意并要求其统计人员配合检查后,统计人员便很不情愿地说:“那么多学校,为什么非要检查我们呢?”执法人员耐心的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向该单位讲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接受统计执法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听完执法队员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统计人员勉强表示接受检查,并表示单位没有别的地方可供检查,只能在财务室腾出一张桌子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此表示理解。在要求该统计人员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后,执法人员迅速进入了检查程序。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队员发现,该单位在岗职工(代码03)指标上报数为395人,检查数为459人,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64人,差错率为13.95%;劳动报酬、生活费指标上报数为24698177元,检查数为25775697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1077520元,差错率为4.18 %。
为什么对于反复强调的指标,该单位还会出现这样的差错?当执法人员仔细检查了该单位数据的差错原因,发现该统计人员在上报在岗职工指标时没有把学校聘用的临时工计入,劳动报酬、生活费指标少加了在编人员的提租补贴和聘用的临时工工资,另外在津贴中未扣减防暑降温费和取暖补贴。执法人员询问该统计人员:“年报会是你参加的,这两个指标在年报会上都进行了重点讲解,而且你单位领回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上也对此有明确的说明,你为什么不按指标解释填报?”该统计人员人员解释到:“我们年底很忙,税务、工商都忙不过来,还有我们教育系统内部和财政局的一些检查和报表要做,我一个人既要忙会计,还要管统计,哪有时间仔细填报统计报表啊。”
通过进一步的询问,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单位统计人员由会计人员兼任,而该校几百名教职工、几千名学生仅有3名人员负责会计及出纳工作,统计工作只是捎带手做做,根本没时间认真查看统计报表制度,更谈不上对数据的校验、核查了。据统计人员介绍,该校领导对统计工作非常不重视,也从来不过问统计报表上报的数据。正是这种从上到下的不重视,造成了该单位的这次违法行为。
在对该单位立案告知后,该单位负责人对海淀统计局提出陈述申辩:学校是事业单位,在财务和人员的管理上有其特殊性,有别于一般的企业,希望海淀统计局能够考虑其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对其违法行为网开一面,从轻处罚。
但是法律是无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该单位错误填报统计报表,违反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海淀统计局依法对其做出了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该单位接受了海淀统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案给所有的事业单位敲响了警钟,现在很多事业单位还沿袭以前的思维方式,认为事业单位有其特殊性,特别是事业单位的领导,对统计法的认识严重不足,对统计工作不关心、不过问,这都是造成事业单位统计违法的重要原因。希望事业单位能从根本上纠正错误观念,高度认识统计数字失真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统计工作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已成为政府决策、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事业单位也是政府统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事业单位上报的统计数字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将给政府决策带来不真实的数字依据,同样会影响事业单位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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